内蒙古民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
浏览次数: 上传时间: 2021-04-26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及个人,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及报销票据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获取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分类 第四条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四种: (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培训费、委培费、住宿费、报名费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除用于财政部认定的非国库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到款外,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保证金、医疗保险费、水电费等。 (三)税务发票 用于学校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收费;自行举办、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收费和会务收费;校内提供的教学辅助、生活辅助等服务性收费;出租房屋、设备等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其他票据 内部结算凭证用于规范学校内部资金流动,起到收款证明作用,只能用于校内转账使用,而不作为其他报销凭证的自制票据,由财务处监制的、仅限于校内使用。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票据。 第三章 校内票据的管理 第六条 全校使用的各种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均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各部门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所有票据严格限于校内使用,不得外借;必须按照各种票据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利用上述票据开具规定范围外的项目和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校内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可以向财务处申请领用票据,各领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领用票据时,需出具书面申请,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的票据须由财务处统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八条学校实行验旧发新的票据领用政策。各部门在领用新票据时需交回前次领用的票据存根,财务处对前次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核对其上缴财务处的收入后,方可发出新的票据。 第九条领用票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送回财务处依法处理。 第十条遗失票据的,应当立即向财务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遗失票据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大写要规范、清晰,收款人要签字或盖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 领用收据,一般按 3个月内的使用量控制。 第四章 票据的报销 第十三条 除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财务报销原则需提供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发票或其他票据,严禁使用“白条”。 第十四条发票或票据应真实、合法,不得虚开发票,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印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应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涂改,须注明开具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准确一致,并且不同层级的税收分类编码要相对应。发票细目较多的,可附清单,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附由税务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附供货单位出具的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一般为报销人)对报销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报销的定额发票需附供货单位的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次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烟、酒、茶、礼品等发票原则上不能报销,储值卡、购物卡及充值卡等发票(学校公车加油卡、学校公车 ETC充值除外)不能报销,符合国家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使用“内部 转账单”办理结算。各单位负责人对内部结算业务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票据丢失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已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或通过公务卡结算出现原始票据遗失的,须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报销人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原始票据未报销或退款后,方可作为报销凭据。如果遗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在本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第十九条报销发票的真伪审核。单张纸质发票金额5000元(含)以上,报销经办人需在税务局网站打印查验结果并作为发票附件交由财务审核。同一单位连号纸质发票合计金额5000元(含)以上只需查验其中一张发票即可。对发现持假发票报销的单位、个人及发票开具单位列入重点督查名单,报销金额退回并采取限制报销、逐笔查验等方式加强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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