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内蒙古民族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上传时间:  2018-09-10

校财发〔2018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我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内财监〔2017〕2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学院)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学院)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务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的管理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学院)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绩效管理工作具体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按照学校、财务部门、部门(学院)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部门(学院)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总体组织指导工作;

(二)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要求;

(三)健全完善配套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指标体系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四)指导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

(五)指导督促部门(学院)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六)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具体应用方式。

第九条 部门(学院)职责:

(一)作为部门(学院)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部门(学院)管理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财务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完成部门(学院)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部门(学院)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批复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部门(学院)的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落实财务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根据结果改进并加强预算支出管理;

(四)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部门(学院)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学校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

(一)部门(学院)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部门。

(二)部门(学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务部门。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学校预算安排的学科建设等专项支出,以及申请使用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按要求随同项目申请提交财务部门。

(四)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纳入项目库申请提交财务部门。

(五)纳入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中期规划管理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中期规划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学院)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部门(学院)中期财务规划;

(四)财务部门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分别按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学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包括: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绩效目标及申请使用的中央对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财务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或项目申请内容及说明中。

(二)部门(学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

(一)学校财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部门(学院)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或项目申请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学校财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部门(学院)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学校财务部门对部门(学院)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部门(学院)预算和项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项目库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学院)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部门(学院)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部门(学院)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学校财务部门对部门(学院)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报送单位。报送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学校财务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以及财务中期规划和项目库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一)财务部门在批复下达部门(学院)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预算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学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预算单位。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支出,在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纳入项目库的同时,随同下达项目库文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四)纳入学校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规划中同步列示相关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项目调整流程报批。部门(学院)自行调整的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监控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部门(学院)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负责对本部门(学院)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重点绩效监控,选择重大项目或部门(学院)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重点监控。

第二十六条 部门(学院)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预算和项目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部门(学院)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学院)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项目安排的重要基础。

(二)学校财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学院),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学院)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预算和年度部门(学院)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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